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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汽车摩托车运动协会成立了,

江西省汽车摩托车运动协会成立了,

经过不断努力,江西省体育局和江西省民政厅通过,现一已经成立江西省汽车摩托车运动协会,将于6月进行挂牌议事和新闻发布会。现将江西365车友会变更为江西省汽车摩托车运动协会摩托车部,具体章程意想如下,请大家于20日前提出参考意见。
江西省汽车摩托车运动协会
 
摩托车部
 
章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本会名称:江西省汽车摩托车运动协会。
 




第二条
 




江西省汽车摩托车运动协会是推动汽车摩托车运动发展,促进汽车摩托车运动普及和技术提高的体育团体。是党和政府发展汽车摩托车运动的桥梁和纽带,是由全省汽车摩托车运动爱好者自愿结成并经江西省体育局审查同意和江西省民政厅依法核准登记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非营利性的专业社会团体,是江西省体育总会和中国汽车运动联合会、中国摩托运动协会的团体会员。
 
本部负责有关摩托车的一切事宜。
 




第三条
 




本会宗旨是:遵守国家各项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联系团结全省汽车摩托车运动爱好者和工作者,调动一切积极因素,普及和提高汽车摩托车运动水平,为实施全民健身计划和奥运争光计划,提高人民的身心健康水平,促进体育社会化,为社会主义政治文明、精神文明和物质文明建设服务。
 




第四条
 




摩托车运动的定义:摩托运动包括适用不同型号发动机驱动的两轮、三轮、无封闭驾驶舱的四轮把式在公路、专用路线、越野路线上进行的比赛、训练、创纪录和旅游探险活动。
 




第五条 本会接受中国汽车运动联合会、中国摩托运动协会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摩托车部
 
接受中国摩托运动协会
 

 
江西省汽车摩托车运动协会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本会办公地设在
 
南昌市第二体育学校内
 

 
南京东路50号
 

 




第二章 业 务 范 围
 




第六条 本会业务范围:
 




一、宣传和推动摩托车运动的普及和运动技术水平的提高;
 




二、负责全省本运动项目的业务指导,研究和制定发展规划和方针、政策;
 




三、指导、培养本运动项目优秀运动队伍的建设和后备人才;
 




四、组织实施本运动项目全国竞赛,制定本市竞赛计划和规程;
 




五、组织实施本运动项目运动员、教练员、裁判员技术等级的培训和考核;
 




六、开展省(市、区)间的交往和技术交流,代表江西组织竞赛队伍集训,参加全国性比赛;
 




七、负责和组织本运动项目的科研并出版有关的专业书刊,组办或委托会员单位承办各类比赛和旅游探险等活动。
 




八、依法从事经营活动,开展多种经营,积极创收创汇,为发展汽摩运动事业筹集资金。
 




九、搞好本会的组织建设,广泛联系和团结社会各界人士,充分发挥桥梁纽带作用。
 




十、对全省各地市分会,俱乐部进行规范管理和业务指导。
 




第三单 会 员
 




第七条
 




江西省汽车摩托车运动协会实行团体会员制和个人会员制。凡承认本会章程,个人或单位提出申请,经本会常务理事会批准,均可成为本会会员。
 




第八条 申请加入本会的会员,必须具备以下列条件:
 




一、拥护本会的章程;
 




二、有加入本会的意愿;
 




三、在本会的业务(行业、学科)领域内具有一定的影响。
 




第九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是: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经常务委员会讨论通过;
 




三、由常务委员会发给会员证。
 




第十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本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本会的活动;
 




三、获得本会服务的优先权;
 




四、对本会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五、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一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执行本会的决议;
 




二、维护本会合法权益;
 




三、完成本会交办的工作;
 




四、按规定交纳会费;
 




五、向本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第十二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会,并交回会员证。会员如果1年不交纳会费或不参加本会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三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常务委员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四条 本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委员;
 




三、审议委员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决定终止事宜;
 




五、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五条 会员代表大会须有2/3以上的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经到会会员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六条
 




会员代表大会每5年召开一次。因特殊情况须提前换届的,须由委员会表决通过,报江西省体育局审查并经江西省民政厅批准同意。
 




第十七条 委员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闭会期间领导本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第十八条 委员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主席、副主席、秘书长;
 




三、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四、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决定会员的除名;
 




六、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
 




七、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八、领导本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九、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十、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九条 委员会须有2/3以上的委员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经到会委员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条 委员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取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一条
 




本会设立常务委员会。常务委员会由委员会选举产生。在委员会闭会期间行使第十八条第一、三、五、六、七、八项的职权,对委员会负责(常务委员会人数不超过委员会人数的1/3)。
 




第二十二条 常务委员会须有2/3以上常务委员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到会常务委员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三条 常务委员会至少半年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四条 本会的主席、常务副主席、副主席、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在本会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三、主席、副主席、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岁,秘书长为专职;
 




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的;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五条
 




本会主席、副主席、秘书长任期5年。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代表大会2/3以上会员代表表决通过,报江西省体育局审查并经江西省民政厅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七条 本会实行主席负责制。
 




第二十八条 本会主席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委员会、常务委员会;
 




二、检查会员代表大会、委员会、常务委员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代表本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第二十九条 本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交委员会、常务委员会决定;
 




四、决定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专职人员的聘用;
 




五、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三十条 本会经费来源:
 




一、会费;
 




二、捐赠;
 




三、政府资助;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一条 本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
 




第三十二条 本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三十三条 本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四条
 




本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手续。
 




第三十五条
 




本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代表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拔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的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六条 本会换届或更换法人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江西省民政厅和江西省体育局的财务审计。
 




第三十七条 本会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八条 本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三十九条 对本会章程的修改,须经委员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第四十条 本会修改的章程,经江西省体育局审查同意,并报江西省民政厅核后生效。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四十一条 本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须注销的,由委员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四十二条 本会终止动议须经会员代表大表决通过,并报江西体育局审查同意。
 




第四十三条
 




本会终止前,需在江西省体育局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得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四条 本会经江西省民政厅办理注销手续即为终止。
 




第四十五条 本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江西省体育局和江西省民政厅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 附 则
 




第四十六条 本章程
 


 
 


  月    日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四十七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于
 
本部
 

 




第四十八条 本章程自
 


  江西省汽车摩托车运动协会核准之日起生效。
 


























  江西省汽车摩托车运动协会
 




                                                        摩托车部
 






  二00八年五月
坐骑:轻骑铃木GS125 
我的个人主页:http://xunhang957.51.com
珍惜生命,勿忘安全。
不要为图一时之欢乐而失去一世之快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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祝贺九江现有几位摩友首长们以成为、江西省汽车摩托车运动协会的老成员

交天下摩友、走四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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